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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哪些民国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案件
我是萨沙,我来回答。
民国有个非常有名,也非常恐怖的大案,叫做重庆长寿黑店杀人案。
由于性质恶劣,当时官方并没有大肆报道,甚至不允许记者写出惊悚内容,导致案件在全国名气不大,在当地可是赫赫有名。
该案件发生在1945年的重庆长寿,时间是6月,也就是抗战还没有结束时。
抗战期间,国家局势很乱,社会也乱,什么恶性犯罪都有,盗窃纵火、拦路抢劫、杀人越货等等。
但是,重庆长寿这个案件还是骇人听闻的,主要它发生在城市内。
以前中国有所谓的黑店,也就是《水浒》里面孙二娘开的小店。
如果发现过往旅客携带很多钱财,就暗中下药将他们害死,夺取财物,甚至用尸体做人肉包子。
不过,黑店基本都是开在荒山野岭的小店,或者城市郊区,总之就是要避开人群。
毕竟谋财害命这种事情必须偷偷摸摸,不能公开这么做。
然而这个案子发生了在重庆下属的长寿县城内(今天叫做长寿区),靠近长寿县食品公司,是人来人往的地方。
当年有个叫做廖长青的家伙,在长寿县开了一个旅馆,叫做长江旅馆。
廖长青本来就是流氓黑社会分子,不是什么好人。

在1945年6月一天,一个挑担进城的农民经过河街龙舌梁河边,发现几只野狗才地上乱扒,还不断的叫唤。
农民好奇,走进去看,竟然是一具埋在土里的尸体,依稀可以看出是一个女人,已经腐烂的面目全非。
农民赶快进城报警,当地警方开始认为是什么饿殍或者死的逃难妇女,也没有重视。
不过,当时很多老百姓违者看热闹,有人一眼就认出这具腐烂女尸脖子后面有块青色胎记。这块胎记是县城一个叫做陈素梅的妓女特征,很多人都知道。
而陈素梅在大概1个月前莫名失踪,因为身份低贱,所以没人关心。
但女尸虽然腐烂,但仍然清除看到前胸和腹部又多处明显的刀伤,显然是死于非命。
这就是人命案。
当地军警派人来查看,认为陈素梅确实是被人杀死,刀伤非常明显。她被杀死后,杀人犯将她全身衣裤鞋袜全部脱掉,赤裸裸的埋入河边一个深坑内。
杀人犯肯定认为陈素梅只是妓女,死活没人关心。若干年后,有人发现这里的一堆骸骨,根本就不知道是谁。
没想到,重庆这里多雨,几次大雨竟然将深坑的泥土冲走了不少。野狗闻到了尸体腐烂的味道,跑来乱扒,陈素梅才被人发现。
人命关天,必须调查。
而军警略微分析,就发现了嫌疑人就是暗中开妓院的徐长山夫妇。
徐长山也不是什么好人,劣迹斑斑,当时在第九教养院养,妻子则负责照顾他。
其实,两人在县城长江旅馆的几个房间,暗中开设大烟管,偷偷让烟民抽大烟。同时,他们还收留了几个妓女,对烟民进行卖淫,以此牟取暴利。在当年不允许开办烟管,违者可以坐牢甚至枪毙。
而陈素梅就是他们手下的妓女,大概在1个月前失踪。
根据和她关系比较好的妓女介绍,陈素梅是老江湖,做了多年妓女,也不是好惹的。
在失踪前,陈素梅多次同徐长山夫妻争吵,似乎有什么经济纠纷。
但妓女认为陈素梅并不是要举报徐长山开烟馆和妓女,因为陈素梅自己就抽大烟,也卖淫,举报了对自己并没有任何好处,肯定有其他什么事情。
这个妓女认为,陈素梅已经从徐长山那里得到了一笔钱,似乎因为嫌少又去大闹,后来就失踪了,很有可能是被徐长沙害死。
于是,重庆军警立即逮捕徐长山夫妻,进行审讯。
这一审,把所有人吓了一大跳。
徐长山的妻子毕竟是个女人,胆子较小,被抓以后迅速表示愿意立功赎罪,交代所有情况,这事同自己无关。
军警以为是徐长山因为经济纠纷杀了陈素梅,徐长山的老婆只是知情人,没想到随后直接听傻了。
根据徐长山老婆交代,徐长山同长江旅社老板廖长青是一伙,组成了犯罪组织。
本来廖长青开了长江旅馆,虽然这里是港口,但生意很差,兵荒马乱的赚不到几个钱。
于是廖长青同徐长山合作,由徐长山出面拉黑社会关系,搞来鸦片在旅社开烟馆,同时找几个妓女来卖淫,目的是多赚点钱。
其实在当年四川黑道,贩毒卖淫本来就是寻常的生意,没什么了不起。
虽然搞了这些非法生意,但赚钱还是非常慢,而且陈素梅这几个妓女也是老江湖,从他们头上赚钱不容易。
有一天,长江旅社住进来2个垫江县经营棉布的商人,叫做冉会全、尹东元。
这两人刚进旅馆,就闹着抽大烟嫖妓,玩得不亦乐乎。
因为抽了很多烟片,两人口无遮拦的乱吹,告诉徐长山,他们带了很多大洋和金条来进货。徐长山趁着两人不注意,偷偷进入他们屋内查看,果然发现大量金条。
徐长山告诉朋友廖长青这件事,考虑是不是把这些前偷走。
但廖长青认为一旦巨额财富在旅馆里面丢失,当地军警肯定先把他抓进去再说,干脆直接吃硬货。
吃硬货是黑话,意思是直接将人杀掉,将携带的财物吞掉。
徐长山是个鸡头,并不敢杀人,认为这是要枪毙的,不能这么干。
但廖长青坚持杀人,徐长山本来也是见钱眼开的人,加上廖长青既然跟他说了这事,他如果不同意怕是也有生命危险,只得同意。
于是,两人同一个叫做张素华的伙计(也是个流氓)联手,先将两个商人灌醉,随后在夜晚摸进屋内,用匕首将他们刺死。
3人将两具尸体抬到荒地挖坑掩埋,将大笔金银分掉。
本来杀了这两个商人以后,3个人也惊恐了一段时间。
然而那是战争年代,到处兵荒马乱,又没有什么监控视频一说。两个商人失踪后,只有一个亲人来找过,但徐长山和廖长青咬定没见过他们,也就不了了之。
当时亲人怀疑两个商人因为带着钱财,在路上被什么土匪抢劫杀死了,做梦也没想到他们死于人来人往的长江旅社里面。
这次轻松杀了2个人,每人都捞到几百块大洋的意外之财,又没有被发现。
这大大引起了三个歹徒的胃口,逐步将开黑店谋财害命,作为主要的生财之道。
随后,他们专门物色看起来很有钱的客人,设法将他灌醉或者下药麻醉后,当晚潜入屋内用匕首刺死或者勒死,将尸体卖掉,钱财则三人分掉。
这三个歹徒都有恶习,不是好赌就是好色,杀人抢到的钱都被他们迅速恢复一空。
由于钱来的容易,他们肆无忌惮的狂嫖滥赌。
期间,徐长山妻子发现丈夫突然暴富,觉得非常奇怪。她按照盯梢,发现了丈夫谋财害命的真相,但也装作看不见。
这三个歹徒连续杀了几十个人,开始还是选择很有钱的人下手,可惜这种人太少。后来就是只要看对方有几个钱,他们就下手杀人。
在我们看来,他们杀了几十人,又是在县城内,怎么不被抓住?
主要还是战争年代太乱了,作为码头的长寿县人流量很大,长江旅社人流量也不少,受害者家属无法锁定亲人在哪里遇害,甚至不知道他们来过长江旅社。
另外就是社会混乱,四川土匪又多,还有一些单枪匹马抢劫的独狼,当年失踪几个旅客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,没人关心。
期间,徐长山同一个贩卖鸦片的毒贩子徐明武,因为鸦片质量问题出现矛盾。
徐明武来旅店里面闹事,结果被徐长山和廖长青两人,在大白天活活杀死。
这次就同其他旅客失踪不同,徐明武的家人知道他是来长江旅社闹事,还有人看到他进了大门,随后就失踪。
这家人报警,要求长寿县军警处理。但军警们去长江旅社调查了一下,没有发现什么异常,不了了之。
现在陈素梅的尸体被发现,显然徐长山和廖长青有重大嫌疑。
当时军警对两人拳打脚踢,刑讯逼供。徐长沙受刑不过,被迫交代了他们藏尸地点。
军警跑去挖,竟然挖出了78具尸体。
也就是说,如果加上陈素梅,徐长山、廖长青、张素华三人在短短几个月内杀死了79人之多。
见案情已经无法隐瞒,廖长青也交代了杀人经过。
至于陈素梅被杀,是因为徐明武被杀时被陈看到了。
陈素梅也是胆大,竟然借此敲诈这伙杀人犯。
廖长青和徐长山假装服软,给了陈素梅一笔钱,随后又以支付第二笔钱为理由,将她骗到河边,用匕首刺死,就地挖坑埋掉。
这起著名黑店案件,厉害就厉害在三个歹徒敢在县城内杀人,甚至在住着客人的隔壁屋内杀人。他们开始是几周杀一个人,后来变为一周一个,甚至连续2天杀2个,非常疯狂。
主犯廖长青和徐长山都被枪毙,参与杀人的伙计张素华比较聪明,在陈素梅尸体被发现后就逃走。
到1949年国军从大陆败退,张素华也没有被抓住,估计是改名换姓,不知道隐居到哪里去了。
历史上哪些刑罚极为惨忍,被施行后痛苦死去
酷刑,顾名思义就是以残酷手段施加于人身的刑罚,有的是为了言行逼供,有的则是为了震慑他人,若为前者或可保留性命,后者则大多会致人死命。而在古代酷刑中,会导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罚,大致可分为三种,即律法中的死刑,律法之外的死刑,以及非死刑却足以致人死亡的刑罚。
律法中的死刑:绞刑、斩刑、腰斩、凌迟、车裂古代的刑罚虽然众多,但其实被列为主刑的只有五种,即上古时期以肉刑为主的“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”,后经改革在隋唐后形成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五大主刑。死刑无疑是其中为严重的一种,而隋唐以来的死刑方式虽然众多,但只以“斩、绞”为正刑,而更为残忍的腰斩、凌迟、车裂虽也被列入律法,但主要是为了震慑他人的特殊死刑。
1、绞刑。死刑的正刑之一,相对于斩刑算是较轻的一种,毕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尸,因而在古代律法之中,往往是斩刑降一档的存在。与国外不同的是,我国古代的绞刑通常是以弓弦缢杀,即将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,弓弦朝前,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,弓越转越紧,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,后断气而亡。至于以丝锦绞杀,那是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权。
2、斩刑。死刑的正刑之一,也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。其根据罪行轻重又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种,斩立决便是经督抚审录无冤,法司覆勘定议,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,即日处决;斩监候则不立即执行,应临时监押,待至秋审或朝审时,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。除谋反大逆“决不待时”以外,一般死刑犯实行“秋冬行刑”制度,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,冬至以前执行,因而又被称为“秋决”。
3、腰斩。这种死刑虽然不是正刑之一,但的确出现在古代律法之中,如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有载“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,不告奸者腰斩”,且存在时间较长,直到雍正年间才被废除。行刑时,通常使用重斧将犯人从腰部砍作两节,由于腰斩是将人从中间切开,因此犯人并不会瞬间死亡,而是会保持一段时间的神志清醒,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亡。例如明朝方孝孺,传闻被腰斩之后,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,以手蘸连书十二个半“篡”字才断气。此外,秦朝李斯、汉朝晁错、唐朝辩机、清代俞鸿图等皆死于腰斩。
4、凌迟。死刑之中为残忍的一种,往往被用来惩戒罪大恶极之人,不过其被正式列入律法相对较晚,目前早出现在《辽史·刑法志》之中,而自宋朝之后开始被广泛使用,尤以明清甚。不过,凌迟并没有固定的手法,而是根据罪犯的罪行轻重施行,轻者仅“分裂四肢”,重者则“千刀万剐”,少者十余刀,多者则多达3000余刀。据说,刽子手手法极为高明,不割满刀数必须保证犯人不死,否则刽子手也要受到惩罚,因而犯人往往受尽折磨才能死。
5、车裂。这种刑罚出现较早,而自唐朝以后逐渐废除,唐末五代时又曾短暂出现,在凌迟出现之前,车裂往往被作为惩处罪大恶极者的手段,北周、隋朝时曾出现在律法之中。车裂又被称为“五马分尸”,就是将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,由五匹快马(马车或牛)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,生生将人撕成五块。秦国的商鞅、五代的李存孝皆被车裂而死。
以上四种,便是出现在各朝律法之中的死刑方式,其中作为正刑的“斩、绞”两种应用广,腰斩和凌迟相对来说较为特殊,虽历朝历代均有,但往往只针对罪大恶极之人。
律法之外的死刑:剥皮、炮烙、锯刑、断椎、灌铅等相较于以上死刑,这些刑罚大多具有典型的人特征,即不属于律法之中的刑罚,而往往以执政者的态度所决定,因而行刑手段大多较为残忍。
1、剥皮。这种刑罚算是律法之外应用较多的一种,且多见于史料记载。初是将犯人处死之后再行剥皮,后来则发展为活剥。行刑之时,往往由脊椎下刀,一刀把背部分成两半,慢慢用刀分开跟肌肉,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。此外,还有一种说法是将人埋入土中,然后在其头顶开口,将水银灌入,然后使人皮和肌肉分离。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,挂在衙门口,以昭炯戒,明太祖朱元璋便曾以这种方式来处死贪官,并警示后来者。
2、炮烙。亦称炮格,相传为商纣王所创,算是比较冷门的一种刑罚,而且似乎也只在商纣王时期出现过。《史记·殷本纪》有载,“于是纣乃重刑辟,有炮烙之法”,“炊炭其下,使罪人步其上”。《列女传》也有记载,“膏铜柱,下加之炭,令有罪者行焉,辄堕炭中,妲己笑,名曰炮烙之刑”。也就是说,堆炭架烧铜柱,令人行走其上(或将人绑缚其上),以致被焚身亡。
3、锯刑。如同其字面意思,指的就是将人活活锯死,同样属于较为冷门的一种刑罚。根据《三国志·吴书·孙皓传》记载,孙皓的爱妾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,结果被主管集市的中郎将陈声所捕获,并将其绳之以法。陈声本也是孙皓的宠臣,但在其爱妾的告发下,孙皓一怒之下便将陈声逮捕,并命武士用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,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。
4、断椎。同样属于较为冷门的一种刑罚,主要是指将犯人的脊梁骨打断,从而令其痛苦的死去。根据《商君书·赏刑篇》的记载,春秋时期晋文公重耳打算制定刑律,便与大夫们一起商议,结果当时著名的朝臣颠颉迟到了,有人认为颠颉有罪,应该给以处罚。于是,姬重耳批准,将颠颉断椎处死。
5、灌铅。即向罪犯的的口里灌融化的锡或铅,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,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,这种重金属的重力也能致人死命。根据《汉书·长沙定王发传》记载,汉朝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昭信性格妒忌而暴虐,在得知刘去多次召一个名叫荣爱的美姬饮酒之后,妒性大发之下便跑去向刘去告状,说荣爱与他人有染。荣爱惊惧之下投井自尽,刘去又命人将其捞出来,见其未死,便对其严刑逼供,荣爱受刑不过,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,刘去一怒之下便将其绑在柱子上,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,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,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,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。
如上所述,这类刑罚相对较为冷门,应用范围并不广泛,且多为一些手段残忍的帝王所用,且大多出现在律法并不完善的先秦时期。除了以上几种之外,还有抽肠、活埋、俱五刑(人彘)等其他刑罚。
非死刑而足以致死:宫刑、廷杖、蒸煮、梳洗、枷刑等除了以上死刑之外,古代还有一些其他刑罚,虽然这些刑罚的目的并非处死犯人,但却同样能够让人极为痛苦的死去,且致死率相当高。
1、宫刑。又称腐刑,属于早期“五刑”之一,正如汉代孔安国之言,“宫,淫刑也,男子割势,女人幽闭,次死之刑”,宫刑男女皆有,男子割势、女人幽闭,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。男子的施刑方式是,先拿绳子将其命根子绑起来,使其液不能流通,自然坏死,之后拿利刃全部割掉,后在以香灰止,并以鹅毛插在尿道里,确保尿道通畅。至于女子,虽然可以确定的是到明朝时仍然对女子施行,但具体实施方法却众说纷纭,尚无定论。虽说宫刑不至于致死,但由于古代医疗手段相对落后,因此刑罚而致死者同样不在少数。古代受宫刑为著名者,恐怕就是太史公司马迁了。
2、廷杖。源自于“五刑”中的“杖刑”,主要是指对朝廷官员进行的杖刑,早始于东汉明帝(另说北周宣帝),而尤以明朝为著名。明朝时期,廷杖主要由厂卫施行,而施行者均是接受过特殊训练之人,可以随意掌握手下分寸,即可百杖之后仍无大碍,也可数杖之内取人性命。据载,成化以前,凡廷杖者王去衣,用厚绵底衣,重毰迭帊,示辱而已,然犹卧床数月,而后得愈。正德初年,逆瑾(刘瑾)用事,恶廷臣,始去衣,遂有杖死者。为著名者,无疑便是明世宗朱厚熜年间的“左顺门惨案”,因“大礼仪之争”引发的朝臣与皇帝矛盾,使得朱厚熜一怒之下对180余人施以廷杖,当场打死17人。
3、蒸煮。比较少见的一种极刑,武则天在位期间,曾大肆启用一些酷吏,其中一人名叫来俊臣。在审问犯人之时,对待拒不招供的犯人,便找个大瓮,把人塞进去,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。温度越来越高,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,如果不肯招供的话,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。当然,来俊臣自己也终遭到了这种待遇,“请君入瓮”便是由此而来。
4、梳洗。该刑的发明者乃是朱元璋,根据沈文的《圣君初政记》记载,实施梳洗之刑时,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,裸体放在铁床上,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,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,直到把皮肉刷尽,露出白骨,而受刑的人等不到后早就气绝身亡了。而应用该刑为著名的,便是明朝锦衣卫控制的诏狱,锦衣卫在审问犯人之时,往往会用到此刑。
5、枷刑。这是自唐朝开始出现的一种刑罚,通常用于短期监禁或作为附加刑出现,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制的大枷,站在规定的地方进行示众。从清朝定例看,主要是适用于伦理、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,而对于那些子孙不肖、违犯教令,或是触犯“奸非”、“光棍”等罪名的人犯,也经常枷号示众。虽然看似是一种较轻的刑罚,但由于枷的重量极大(《大清律例》规定普通枷重二十五斤,重枷则为三十五斤),且犯人往往经过严刑拷打,因而被重枷活活压死的人也不在少数。
如上所述,这些非死刑的刑罚,虽然终目的大多并非想要置人于死地,但在施行过程中,却仍然会造成犯人的大量死亡,且死状大多较为痛苦和凄惨。
为什么人类急于发现外星生命
寻找外星人,是我们了解宇宙,探究生命起源必不可少的一步。
进入现代社会之后,人们对于宇宙的认识出现了质飞跃。宇宙广袤无边,有无数个类似于银河系一样的星系。如此浩瀚的宇宙,难道就只有我们人类一种高级智慧生命吗?人类是好奇的,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想探究明白,包括天文学家们,所以各个组织详尽办法尝试寻找地外文明。
另外,人类起源也是一个谜题。人类到底是诞生于自然还是被其它文明传播过来的,只有等到见了外星人才或许有答案。也正是如此,人们迫切想找到外星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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